广东省美术馆 公共图书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规范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起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广东美术馆、省立中山图书馆、省文化馆和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原则。
(一)保障基本原则。专项资金主要对省级和县镇级“三馆一站”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打造特色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补助。
(二)分级负担原则。省级财政对县镇级“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应当保障本地区“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不得因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而减少应由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以奖代补原则。专项资金主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已实行免费开放的“三馆一站”按分类分档的方式给予适当的奖补,以发挥奖补资金的奖励和调节作用,促进公共文化馆站提升效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文广新局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免费开放单位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免费开放单位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实施免费开放相关工作,落实免费开放相关内容和措施,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四)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自评工作,向同级文广新局和财政局报送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八条 补助和使用范围。
(一)补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14个经济欠发达地级市所辖的县(市、区)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山市的“三馆一站”,广东美术馆、省立中山图书馆、省文化馆。
(二)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实行向社会免费开放,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维持日常运转所需水电费、消防安全监控、物业管理维护以及购买服务等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与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文化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文化厅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进行前置审核汇总,采取结合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法分配方式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按规定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款单位为广东省文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
(二)用款单位有固定的场所,已按规定对社会实行免费开放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0日。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逐级汇总上报方式。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会同当地文广新局做好本地区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总结,根据上年度文化统计年报数据,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专项资金申请资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文件;
(二)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和总结;
(三)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使用计划;
(四)《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五)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应在省下达资金15天内将资金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和用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下达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保证免费开放时间和服务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按程序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省文化厅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和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文化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应关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文化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配合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县文广新局、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文化厅按要求组织各地各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一)省文化厅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省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向省文化厅反馈绩效监控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省文化厅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文化厅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可暂停核批所在地新的补助项目,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申请的;
(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不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绩效目标申报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
|
项目属性:新建□扩建□维修□设备购置□其他□
|
项目用款单位
|
|
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项目申报部门
|
|
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项目计划起止时间
|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资金申报计划
(万元)
|
资金总额: 申请资金: 单位自筹: 其他:
|
项目设立依据、可行性及必要性
|
|
项目绩效目标
|
总体目标
|
|
阶段性目标(每年度)
|
|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情况
|
|
免费开放公示制度情况
|
|
每周免费开放时间情况
|
|
公共文化设施达标情况
|
|
预期社会效益
|
|
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评价指标
|
|
预期绩效目标实现进度(或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
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本栏跨年度项目填写)
|
|
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
|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
|
|
|